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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8

一、企业引进及准入

(一)坚持“非禁即准”、“非限即许”,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投资者在县域范围内可以不受行业限制自由投资。

(二)简化企业登记审批手续。除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必须核准的外,所有社会投资全部实行备案制。所有项目的登记审批手续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办事程序的通知》(酉阳府发[2006]51号)办理,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前置许可的,不得作为企业开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三)投资农副产品加工业、工艺品加工业、服装、玩具等符合产业政策的劳动密集型轻工产业(包括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项目),并经县招商局登记备案的私营创业型项目(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内),可边建设边完善相关手续(建筑质量安全、生产安全、卫生、环保、国土等手续除外)。

(四)入驻酉阳工业园区(包括龙潭-江丰组团和板溪组团,下同)企业的一切手续办理,由园区管委会全程服务。

二、税费优惠

(五)严格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建设配套费除外)。凡国务院、市政府明确规定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县内留成部分按规定下限的50%收取。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县发改委、财政局、招商局等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编制《行政事业性收费手册》,并予以公布,凡超越其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企业有权拒付。

(六)新办加工型项目从投产之日起,每年缴纳税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前3年由财政按地方所得部分的20%奖励给该企业用于发展生产;每年缴纳税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前3年由财政按地方所得部分的30%奖励给该企业用于发展生产(其中奖励部分的20%用于奖励企业法人代表)。该项奖励需企业投产运行3年后再核算兑现。

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农产品批发市场等项目(由县农办、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招商局等部门审核认定),建成后生产经营第1、2年,由县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所得部分全额返还企业,投入再生产发展;第3-5年返还50%。

(七)新办企业用工除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外,免缴其他用工行政性收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按再就业政策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八)投资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除经营性土地外,可以划拔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生产经营型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企业用地,可由国土房管部门确认最低出让价格(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征地补偿费、拆迁费、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土地出让金及其他有关税费之和为基价),并报经县政府审核批准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凡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1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额需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认),县级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可从企业所缴纳税收中地方所得部分逐年分期核算返还。

(九)探矿权人投资勘查并探明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后,可优先依法获得采矿权。在依法勘查区域内探明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查费用,在该矿床进入商业开采后,可作为递延资产,税前逐年分期摊销。

综合开采回收共、伴生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勘查、开采、冶选低品位、老矿区尾矿矿产资源的,前3年全部返还企业实际缴纳税收中地方财政所得部分。

(十)以兼并、收购、入股等方式改制的公有企业,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情况下,只收取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工本费;土地出让金按“收支两条线”原则先征后返,全额返还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兼并、收购公有企业股权,并采取有效措施盘活老、困、衰公有企业的,自兼并、收购起3年内由财政返还企业所缴税收中地方财政所得的50%。

(十一)上市公司、国家500强、重庆50强工业企业、国内外知名品牌以及高新技术产业(报县

相关部门审核,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来酉投资项目实行以“项目带政策”,由县政府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另行议定鼓励、激励政策,并责成相关部门做好投资服务,落实优惠政策。

(十二)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三)企业遇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酌情减免相关行政收费。

三、服务保障

(十四)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项目和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均要组建专门的政府帮扶工作组。新建项目的主管部门及政府帮扶工作组要积极协助项目业主办理相关手续,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十五)严查企业“三乱”行为。除案件侦查、税务稽查、安全、环保检查和抢险救灾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入企业检查。凡以检查、评比等理由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监察部门和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工业园区实行封闭管理,任何单位进入企业检查,事先必须报园区管委会备案,并接受园区管委会的监督。未经园区管委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企业检查和收费。

(十六)实行“绿卡”制度。凡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入库税收100万元以上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均可向县招商局(县招商局将有关资料报县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审核认可)领办“绿卡”。企业负责人凭“绿卡”可直接向县领导反映企业困难和问题;可以任何方式向主管部门负责人咨询相关政策;其直系亲属可凭卡享受入学、就医、就业、社保等方面的优惠和优先照顾;执卡人可直接进入年度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评选范围。

四、奖励政策

(十七)新建、改扩建等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和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万元以上商贸流通项目,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时,县政府可安排一定数额贴息补助资金,其中生产项目贴息时间2年,商贸流通项目贴息时间1年。

(十八)凡县内企业获得质监、工商等部门认定的国家级名牌产品、免检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政府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质监、工商等部门认定的市级名牌产品、市级著名商标,政府给予1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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